摘要(Abstract):
《消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并不仅在于对受害者的赔偿和致害者的惩罚,而更多地在于通过有效减少不良行为者的利益促使其良性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有序,但这有赖于消费者成功的维权行为,而消费者维权行为的缺乏使这一制度的打假功能无法实现。虽然公力执法与私力执法各有其专有领域,但他们之间的界线并非绝对、恒定。政府的能力大小、公益性程度、执法效率的高低及私力执法的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决定了这条界线的偏离方向及程度。如果私力执行的成本更低,激励更大,效率更高,负面影响不大,而若公力执行的效率下高,则应该考虑私力路径的采用。综合考虑我国目前政府打假能力及公益性程度、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程度、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的比例、消费者受欺诈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以及可能的变化方向及程度,在我国目前赋予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以发挥其打假功能是必要的。
关键词(KeyWords): 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者;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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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信息、权利与交易安全》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应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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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②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
- ① 因为若损失额小于两倍的交易额,消费者可依《消法》要求退一倍一;若损失额大于两倍的交易额,则消费者可依《合同法》的规定要 求赔偿实际损失。
- ② 如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法》及诸多有关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的立法中都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 《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公平交易法》第32条第1款、《商标法》第66条第1款第3项、《专利法》第89条第3款、《著作权法》第88 条、《营业秘密法》第13条第2款、《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一第2项等都作出了类似规定。
- ① 转引自台林珍:《打假,企业的惊险一跳?》,载《经济日报》2000年11月10日。
- ② 赵永平:《企业打假在尴尬中前行》,载《市场报)2003年8月4日。
- ③ 《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十年打假工作回顾》,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网站。
- ④ 同①
- ⑤ 没能收集到全国质检部门年度罚款总额的数据。但2000年财政收入中的全国所有的罚没收入年度总额仅为305亿元。此数据由财 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display/IColumnNews.jsp)公布的2000年度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罚没收入总额加总而 得出。
- ①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载《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 ②虽然没有经营者不诚信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直接数据,但下列资料也能在较大程度上说明其严重程度。"2003年中国信用论坛"上的 统计数字显示,全国每年由于缺乏诚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855亿元。(见http://www.cctv com/news/financial/inland/20031221/ 100203 shtml)
- ③由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等单位2003年进行的一次近万家"中国企业信用档案"专项调查表明,认为现在是诚信社 会的人不到二成,调查者中95.5%的社会公众认为当前有必要开展诚信建设。(2003年11月9日《深圳商报》)而在市场经济社会 中,诚信越缺乏,秩序越混乱,以怨报怨促进诚信的效率就越高。
- ④梁慧星:《知假买假不受消法保护》,载《南方周末》2002年7月5日。
- ①对此问题的进一步论述,可参见拙作《制度变迁中的法律人视野》,载《法学》200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