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预算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家“十五”立法规划。如何修订该法俾其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首先就要求我们对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国家预算及其特质应有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我国修订预算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并以此指导修法实践。本文认为,国家预算作为公共预算,具有预算主体多元性、预算决策受托性等四大特征及技术性、政策性两大性质;其从法律上言是一种法定的混合信托,人民(纳税人)公共需要的最大化实现是国家预算的最高利益,保障公共需要的充分实现应为修订预算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从现实国情看,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应遵循“中改”、整体刚性与适度弹性结合、高度重视预算过程的制度设计等五大原则。
关键词(KeyWords): 预算;国家预算;公共预算;预算法;修订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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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朱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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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陈共主编:《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169页。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第204页。
- ⑦ 转引自[美]艾伦·鲁宾:《公共预算中的政治:收入与支出,借贷与平衡》(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8页。
- ① 在OECD国家中,许多国家都制定多年度预算或预算估算,作为总的中期发展目标和年度预算之间的桥梁,从而使其成为财政管理改革的一种工具。这种制度工具的优越性一方面在于它可以用来鉴别项目优先权并预留资金给优先项目,以保持预算政策的连续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规划底线,多年度预算可以起到限制年度预算编制、限制新的预算项目的作用。但其总的机理是与零基预算的“择优选择”机制相违的。因此,现在这些国家实行的多年度预算实际上是滚动性预算(可调整的预算),其实质作用在于说明年度预算编制的政策合理性,而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只有对于非常特别的资本性投资项目,才通过支出权限(即本年度将要支出和实现的财政措施)与义务权限(指在年度预算中列出的不存当年支付,但在未来年度有义务实施的财政措施)的划分予以制度安排。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比较预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译,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33页以下。
- ① 转引自[美]艾伦·鲁宾:《公共预算中的政治:收入与支出,借贷与平衡》(第4版)之《译丛》总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 ② 同① ,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