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存在着几个主要问题:在赔偿责任主体方面,强化了机关责任淡化了国家责任;赔偿范围较窄,应当在权利、行为、事项等方面进行扩大;归责原则不够科学合理,多元化归责原则适用于不同的侵权行为;赔偿标准太低,人身权损害的赔偿标准应当提高,增加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权损害的赔偿,原则上应当与民事赔偿标准一致;赔偿程序在公正和便民方面有待改进,取消确认程序,将先行处理程序变为可选择程序,决定程序变为诉讼程序;补充和完善国家赔偿责任种类;强化对赔偿判决或决定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的举证责任制度,公平分摊举证责任。
关键词(KeyWords): 国家;赔偿;问题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应松年,杨小君
Email:
上一篇: 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
下一篇: 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