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对此应起到基础性的调整作用。对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可以起到上位法的作用,作为否定下位抽象垄断行为的依据。而从事具体行政垄断行为时,行政机关实质上具有市场主体身份,相当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关于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方法,而并没有提出反垄断法上全新的理论问题,其主要意义是宣示性的。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最需完善的是相关的责任制度以及执行机制。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竞争法;抽象行政垄断;具体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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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许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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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一反垄断法规则分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244页。
- ②下文中还要分析,对于依据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从事的具体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可以禁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也能起到重 要的作用。
- ③由于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具有微观性,因而多数著述对其关注不够,重心仍放在地区封锁、部门垄断问题上。实际生活中,这类行为相 当频繁。
- ④李必达:《中国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其法律监督--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 ⑤黄庭满:《咄咄怪事:财政所开店买货者减税》,Http://www.sxrb.com/magl/20010115/colart4398.htm,2001年1月15日。
- ① 马思涛:《反垄断法如何控制市场支配地位》,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6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 ② 在反垄断法上,产品包括货物与服务。
- ③ 这时行政机关并非交易当事人,但交易的发生是由于行政权力的支撑,因而必须揭开"行政机关的面纱"。
- ①由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与反垄断法相抵触,因而不能成为当事人免责的依据。当然,抽象行政行为对交易当事人具有强制性,因而 会使当事人处于两难地位,因而更根本的解决手段是消除这些抽象行政行为的约束力。
- ②包括股份公司、合伙、个人、联合经济组织、国有公司、台作企业等,但国有公司行使公法权利时除外。
- ③同时包括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联邦政府、贸易联合组织、公有企业及政府授予特许权的企业,也包括从事任何 形式的经营、商业或职业的个人、合伙、合作社、公司以及行使权利的团体,而不以营利目的为要件。只有两种除外:(1)国家行使统 治职能的行为;(2)行为不涉及任何经营,也不存在与他人商业行为之协调。见许光耀:《欧洲共同体竞争法研究》,载《经济法论丛》 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2页。
- ④台湾《公平会会报》,第1卷第6期;转引自赖源河:《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88页。
- ⑤比如比利时电报电话公司(RTT)案中,该公司既是电信企业,又被授权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它要求消费者购买其所指定的电信终端 设备,被禁止。参见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的国有企业》,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
- ① 参见王晓晔译:《匈牙利竞争法》,载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页。
- ② 参见韩朝华译:《俄罗斯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行动的法律》,载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 社2004年版,第141、143页。
- ①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4页。
- ②沈敏荣:《法律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规则分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244页。
- ③实际上,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自主权与独立的利益,不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权力无从寻租,反而不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只是在 市场经济条件下,才发生寻租问题。如果不予以禁止,则市场经济越发展,寻租空间越大,行政垄断也就越严重。因此,不能等待体 制改革的发展来自然消除这一问题,相反,行政垄断会严重阻碍改革的进行。此外,必须把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区分开来。国家垄 断往住是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而设立的,它是合法的,并不是行政权力超越其界线而滥用。
- ④ 同②
- ⑤曹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 ①对这两类观点的总结,借鉴了郑鹏程教授的整理与表述,并按自己的思路作了一些调整。参见郑鹏程:《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以下。
- ②比如,许多乡镇"首脑"居住在城市,每天上下班有专车接送,这一庞大费用不可能列入行政拨款,就只能以各种手段弥补,如乱收费、 提高公用设施如水电价格以及禁止外地农产品进入,从而可以推销高价产品,等等。可见,多数情况下,地方利益其实只是幌子而 已。
- ① OECD Report"Fighting Hard-core Cartels:Harm,Effective Sanctions and Leniency Programmes"June 2002,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
- ② 参见韩朝华译:《俄罗斯关于竞争和在商品市场中限制垄断行动的法律》,裁尚明主编:《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 社2004年版,第155页。
- ①依《反垄断委员会法》第7、8、20条,该委员会权限包括:(1)监督中央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以及地方和地区自治机构在企业方面所行 使的职权。(2)向国家部门发布指令,要求废除或者修正违反反垄断法的文件或者结束这类决议;有权禁止或者允许在这些部门建 立垄断企业。(3)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批准要求国家部门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4)国家部门就经济非垄断化、推 动工业竞争力以及反垄断立法做出决定时,得与反垄断委员会协商一致;就经济组织的建立、重组、合并和解散,建立跨行业跨地区 的个业集团、康采恩以及其他联合体,应征求反垄断委员会的意见。(5)凡是能够影响市场竞争的文件,特别是涉及企业整顿和对某 些经济活动进行的特许,必须事先得到反垄断委员会的许可。转引自郑鹏程:《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版,第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