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就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中存在的对简易程序的范围理解过于狭窄,对正规审判程序的推崇和对简易程序改革的轻视,在简易程序改革上过于关注效率而忽视程序保障等错误观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指出我们应当从更广泛的范围理解简易程序,而不应当将简易程序的改革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且将提高效率作为主要目标。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修改所追求的目标是建构以满足当事人程序保障和程序利益为立足点的多元化的简易程序体系。
关键词(KeyWords): 简易程序;诉讼效率;误区;程序保障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章武生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统计数字来看,德国、法国、日本、奥地利四国对支付令的异议率分别为:11.2%;5%;8.1%; 10%。转引自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75-876页。
- ② 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13日。
- ③ 例如,江西省波阳县法院一年受理的百余件申请支付令案件中,提出书面异议的占70%,口头异议的占16%,没有提出异议的只占 少数。参见戴建志:《给支付令异议加一点限制》,载《人民司法》1995年第8期。
- ④笔者曾对督促程序作过专题研讨,并提出了改革方案。参见拙文:《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
- ①例如,在美国的加州,每名法官每天平均审理19件小额诉讼并做出判决,法官花在每一件案件处理上的时间约为18分钟。参见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5页。
- ② 表中数字均来自日本最高裁判所1999年12月8日向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的"对21世纪的司法制度的思考"的报告。中国的案 件受理数引自1998年的《中国法律年鉴》。转引自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
- ③ 按照最高法院的最新统计数字,我国现有法官21万多人,比表中少4万人。考虑到美国很多小额诉讼案件是由律师来处理的,所以 实际上中美两国法官人均处理案件的数量没有表中那样大的差距。
- ④ 参见赵钢:《略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结构》,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
- ①参见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13日。
- ①在强调纷争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同时,根据处分权原则,还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承认当事人一定范围内 合意选择程序的权利,使当事人有平衡追求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机会。如对应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适用简 易程序;对二审或三审终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合意一审终审。事实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对此都有明文规定,我国最高法院亦以司法 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当事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 ② 如日本简易法院受理金额为14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约折合人民币10万元。德国简易法院受理金额为1万马克以下的民事案件, 不足人民币5万元。
- ③ 美国各州的小额法院受案金额的上限基本上都在5000美元以下,约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日本小额诉讼受案金额的上限为60万日元 以下,约折合人民币5万元。
- ①参见拙著:《民事简易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8-113页。
- ②迄今为止,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很少有人论及上诉审中的简易程序,但据笔者对部分上诉审法院了解的情况看,简易程序的适用均占上诉 案件的半数以上,许多法院对上诉案件实行了繁简分流和简单上诉案件的快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