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尽管探讨信息产品责任将增加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但知识、信息的财产化和财产的知识、信息化以及信息产品缺陷引发的严重危害要求对信息产品的责任问题做出探讨;近现代法律关注的 直是有形物质产品的责任问题,而没有关注过信息产品的责任问题,是一个很大缺陷;应当将真买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确定为信息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信息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成为信息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将下列情形确定为信息产品生产者的抗辩事由:未将信息产品投入流通的,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的,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关键词(KeyWords): 信息产品;产品缺陷;过错推定;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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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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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法国国家地理院:《地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牟晓辉译。http://www casm ac.cn/nsdi/nsdi18.hm。
- ②参见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3-312 页。
- ①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http://www.law-thiker.com
- ②参见张琪:《中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的比较研究》。www.guxiang.com
- ③由于各国在产品责任立法和判例上的认识不同,所以对产品的界定也有所不同。比如,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C项将 产品定义为:"任何具有内在价值、能够整体或者部分转让并用于贸易或者商业销售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人的血液和成 分,不在其内。"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买卖法》第1条第2款将产品定义为:"任何可移动的有形物品、电以及组装于其他物品内的部 件以及原材料,血液及其制品也属于产品责任中的产品。"。德国1990年的《产品责任法》第2条将产品定义为:"一切动产,包括构 成另一动产或者不动产之一部的物,电被包括在产品之中。而未经初级加工的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不是产品。"《海牙公约》第2条第1 款规定:"产品一词应当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而不论是未加工还是加工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但对于未加工的农产品,不 包括在产品之列。"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 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 ④ 参见钟义信:《信息科学原理》,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3版,第47-52页。
- 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以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4)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5)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6)互换配合标准;(7)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第18条。
- ②参见房维廉、赵惜兵主编:《新产品质量法释义与回答》,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241页。
- ①关于这几个原则的含义和发展情况,参见谭玲主编:《质量侵权责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63-69页。
- ②参见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26页。
- ③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2页。
- ④参见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1-132、138-142页。
- ⑤参见谭玲、夏蔚编:《产品责任法导论》,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0-154页。
- ⑥笔者曾经主张数据库产品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现在看来此种观点应当加以修正。参见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页。
- ①蒋尧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责任研究》。http://www.chinaacc.com/new/2003-5%5c3052809325.htm
- ②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讲话及疑难问题解答》,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 年版,第82-83页。美国学者根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缺陷分为四类:production defects;design defects;inadequate warnings and instructions;misrepresentations.参见[美]Jerry J.phillips:Products Liability(影印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 ①蒋尧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产品民事赔偿责任研究》http://www.chinaacc.com/new/2003-5%5c3052809325.htm
- ②相当因果关系说,又称为适当条件说,最早由奥地利刑法学家格拉塞(Claser)于1858年创设。该学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损 害结果的适当条件,就具备因果关系。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页。
- ③事实因果关系最早由日本学者平井在1971年提出。该学说认为,只要加害行为这一事实与被评价为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无彼即 无此"的关系,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6页。
- ④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