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性别等级是在人类社会进化的过程中,主要由男权文化不断解释与不断塑造的结果,社会性别这一概念是探求这一原因最好的分析工具。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性别分工成为家庭关系与公共关系的分野。在公共关系中,男人在自利心的驱使下渐生平等的要求,并在平等诉求下形成法律;而在家庭关系中因为亲情而使平等与公正成为多余。由于女性并未参与公共关系中的法律建设,致使性别平等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以表达,也不能在家庭关系中得以体现。最终,法律认同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这一基础上建构起了性别等级的社会模式。而代表男权文化的法律理论也极尽"科学"之能,不断地掩盖和强化性别社会化的实质,尤以社会契约论为最。社会契约论以法律为公民同意之结果而使法律披上了公正的面纱,却因为无视女性没有成为契约主体的事实而沦为掩盖社会性别的帮凶。即便是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也因为无法排除性别的先天知晓而成为法律平等与公正的神话。虽然,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但在制造并掩盖社会性别上也成了同盟军。法律与法律理论的紧密联系与有机配合终于迫使社会性别及其等级模式在法律中立的旗帜下不断地得以演绎、建构和强化。
关键词(KeyWords): 社会性别;法律建构;人际关系模式;性别歧视;社会契约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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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法理学视野下的性别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为04CFX003
作者(Author): 周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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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澳]马格利特·桑顿:《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译者序,信春鹰、王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 页。
- ②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117页。
- ③ 参见周颜玲:《有关妇女、性和社会性别的话语》,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月第1 版,第383页。
- ①转引自周颜玲:《有关妇女、性和社会性别的话语》,载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 月第1版,第383页。
- ② 参见[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译者序,余潇枫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3页。
- ③[英]约翰·麦克因斯:《男性的终结》,黄菡、周丽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5页。
- ④参见《社会性别与中国现代性--王政博士12月9日在复旦大学的讲演(节选)》,载《文汇报》2003年1月12日第6版。
- ⑤参见[美]盖尔·卢宾:《女人交易--性的"政治经济学"初探》,转引自周颜玲:《有关妇女、性和社会性别的话语》,载王政、杜芳琴主 编:《社会性别研究选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月第1版,第24页。
- ⑥[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第1卷),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1页。
- ①以上关于社会性别的分析方法的描述,参见周颜玲:《有关妇女、性和社会性别的话语》,载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择》,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月第1版,第384-391页。
- ①参见[美]凯瑟林·巴特利特:《女性主义的法律方法》,载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8 月第1版,第229页。
- ②[美]朱蒂思·贝尔:《法律之前的女性--建构女性理学》,官晓薇、高培桓译,台湾商周2000年12月版,第64页。
- ③参见[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27-32页。
- ④ 同①,第39页。
- ①参见[美]约瑟芬·多诺万:《女权主义的知识分子传统》,赵育春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88-189页。
- ②参见[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译者序,余潇枫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3、7、12页。
- ③同②,第108 页。
- ④同②,第34页。
- ⑤C.罗马尼:《国家责任私人化:女权主义对国际人权法中公/私区分的批判》,载[加]丽贝卡·J·库克编著:《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伯》,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08页。
- ⑥[澳]马格利特·桑顿:《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信春鹰、王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34页。
- ①[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108页。
- ② 同①。
- ③[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肖厚德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版,第130页。
- ④S.候塞因:《家庭里的平等:南亚妇女的权利和人身法》,载[加]丽贝卡·J·库克编著:《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黄列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525页。
- ⑤C.罗马尼:《国家责任私人化:女权主义对国际人权法中公/私区分的批判》,载[加]丽贝卡·J·库克编著:《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 际的视角》,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08-109页。
- ⑥参见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庭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4-96页。
- ①[英]洛克:《政府论》,叶启方、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2月第1版,第78页。
- ②参见万俊人:《政治自由主义的现代建构--罗尔斯读解》,载[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84页。
- ③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第1版,第136-141页。
- ④转引自C.罗马尼:《国家责任私人化:女权主义对国际人权法中公/私区分的批判》,载[加]丽贝卡·J·库克编著:《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106页。
- ① 参见[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第1卷),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69-72页。
- ② [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108页。
- ③ 转引自[澳]马格利特·桑顿:《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信春鹰、王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18-19页。
- ④ 同②,第13页。
- ⑤ 参见[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267页。
- ⑥ 同①,第12-15页。
- ⑦ 参见[美]约瑟芬·多诺万:《女权主义的知识分子传统》,赵育春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7页。
- ⑧ 同②,第7页。
- ⑨ 同⑦。
- ⑩ 同②,第20页。
- ①参见[英]安德鲁·甘布尔:《自由的铁笼--哈耶克传》,王晓冬、朱之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第116页。
- ②同①,第96页。
- ③同①,第118页。
- ④同①,第116页。
- ⑤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止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16页。
- ⑥[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第5页。
- ⑦[英]约翰·噢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47页。
- ⑧同⑤,第117页。
- ⑨同⑦,第194页。
- ①[澳]马格利特·桑顿:《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信春鹰、王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