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包括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等四项。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参与,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形式规范,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以财政法治的视角衡量,财政法定是财政法治的形式要素,财政健全是财政法治的功能目标,财政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它们紧密统一于财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
关键词(KeyWords): 财政;财政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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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敦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博士点基金的资助。
作者(Author):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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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 参见项怀诚:《关于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 (2) 参见蔡茂寅:《财政作用职权理性与公共性--兼论建立财政法学之必要性》,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5卷第4期,第53-76页。
- (3) 全国人大通过的2004年财政预算,已经反映出财政支出的上述调整。
- (4) 参见焦建国:《日本政府预算制度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1年博士论文,第26、27页。
- ① 参见刘剑文、熊伟:《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预算审批通过并公布之后,预算用款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政府拨款,这是预算请款权需要讨论的内容。如果认为预算只是对政府的最高限额授权,那么,在此范围内,政府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拨款,以及如何拨款,而用款单位却无权要求政府按预算拨款。如果认为预算不仅是一种授权,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设定,那么,预算确定的拨款项目,政府就必须按时足额拨付,而用款单位也有权向政府请求。按照我国《预算法》第47条的规定:"各级政府財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我们认为,为了督促政府严格执行预算,应当赋予用款单位预算请款权。
- (1) 参见张旭东、张建平:《缩减100亿建设国债透露出什么信息》,新华网2003年3月7日。
- (2) 参见金人庆:《关于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