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系一种“新型的准用益物权”,水权具有权能的可分离性和外部性,因而水权具有流转的可能,在我国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有其深刻的现实基础。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实践来看,虽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实质是水商品的买卖,在法律性质上并非真正意义的水权交易。本文指出,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首先应当尽快清除立法上的障碍,明确水资源的物权性(用益物权或者准用益物权),修改、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允许取水许可证交易。做好建立水市场的基础工作,建立、完善水权流转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关键词(KeyWords): 水权;准用益物权;水权转让;水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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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曹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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