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保护善意、制裁恶意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理念。目前对物权变动中善、恶意研究的不足,导致了一些基本结论的错误。本文运用“占有交易物、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一组范畴,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善、恶意进行研究;运用“稀缺资源的物权法强制配置”和“失权者债权法救济”的财产法基本原理,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善、恶意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作者力图具体划定善、恶意在物权变动中的认知基础和法律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物权变动;善意;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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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董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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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李颖:《论民商法上的善意、恶意》,中国民商法网/法学前沿/年学术。
- ② 王利明、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 ③ 汪泽:《民法上的善意、恶意及其运用》,载《河北法学》1996年第1期。
- ④ 周楞:《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46页。
- ⑤ 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页。
- ④ 作为论据,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学者通常提出物权行为无因性所导致的五种不公正情形,此为第一种情形。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等。
- ④ 孙宪忠:《再谈物权行为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0页。
- ⑤ 善意取得对公示公信原则内含的主观认知状态的重复,正好回答了时下争论的“不动产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不一,是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此不一在不动产表达为登记所表达的物权与事实物权的不一,在动产表达为占有所表达的物权与事实物权的不一。当然,按笔者的理解,在这里非什么不动产变动的善意取得,而应是不动产变动的恶意失权。
- ⑥ 将善意取得改造为恶意失权并把关于恶意失权的规范纳入到公示公信原则中去,作为公示公信原则适用的例外,是作者在一篇论文中提出的观点。详见拙作《试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第52-58页。
- ⑦ 参见田世永:《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262页。
- ②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
- ③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06、 408页。
- ① 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 ② 马俊驹、梅夏英:《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载www.civillaw.com.cn。
- ③ 肖厚国:《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页。
- ①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页。
- ② 同① ,第403、 407页。
- ③ 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