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现代民事诉讼中,言词原则所衍生出的技术性功能则得以突出,其蕴涵的政治意义弱化;在现代直接原则支配下,民事庭审样式呈现出直接审理和间接审理相结合、口头审理与书面审理并存的审理样式格局。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建构科学的审理样式,有助于充实庭审程序规则,也有助于各方诉讼主体了解审理样式的程序意义和使用方法,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辩论更具实质性和效率性。
关键词(KeyWords): 直接言词原则;口头辩论;书面审理;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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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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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关于缺席判决,有两种主要的立法模式: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缺席判决主义是指原告缺席时,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被告缺席时,拟制为被告自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一方在言词辩论期日不到庭时,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院将当事人已辩论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和缺席方所提供的诉讼资料作为判决的基础,依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为现代西方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参见陈桂明、李仕春:《缺席审判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 ② 相形之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则过于绝对地强调了证据的失权效果,由于不利于对当事人辩论权提供程序保障,当然不利于辩论程序的展开。
- ③ 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 ④ 参见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60页。
- ⑤ 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5页。
- ② 释明权,是指为了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法院通过发问当事人的方式以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参见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35页。
- ③ 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编:《中国法律年鉴》1999年-2002年卷。
- ① 审询源出于罗马法中婚姻家庭制度中的“家长权”制度,后来逐渐被纳入到司法权范畴。在现代,日本、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有这一审理方式,用于解决诉讼保全等程序事项。关于审询制度的介绍(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也称为“审寻”),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2页;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1页。
- ②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 ① 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 ②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 ①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页。
- ② 参见吴杰:《司法改革法国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③ 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 ① 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9、 100页。
- ① 参见[德]狄克·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