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行政立法的价值可以决定行政立法的效用、行政立法的利益归属、行政立法的发展方向、行政立法的总量等 ,然而 ,这一根本问题没有有效地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分析了行政立法合理价值的条件 ,并构设了行政立法合理价值的内容 ,如实现宪法原则、补充法律规则、维护法律秩序和便于相对人权益的实现等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立法;价值选择;权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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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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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行政法规、规章作为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向由《立法法》确定才是合乎情理的。我国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有“根据XXX而制定本规章”,这里的“根据”应当有特定含义,详见关保英:《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2页
- 根据《辞海》的解释,价值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二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后者显然属于经济学上的用语。而我们使用的价值概念是在第一种意义使用的。参见《辞海》(上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504页
- 正如英国部长权力委员会的报告所指出的:“事实是,如果议会不愿意授予立法权,议会就无法通过近代公众、舆论所要求的大量的立法。”转引自[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
-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页
-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204页。
- 我国学界关于程序价值的研究并不少见,但大多提到程序的正义价值、程序的公平价值、程序的公开价值等,而关于程序的效率价值的研究却很少。其实,在行政法中,程序价值与效率价值并没有必然联系,即通过强化程序并不必然带来效率化的结果。
- 参见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页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204页
-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12页。
- “行政权推定有效的理论和制度实际上是对行政主体权力和权威的双重肯定。依据笔者理解权力作为一个正当的概念使用,至少应当是规则范围内的东西,是规则允许的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而权威则与规则没有太直接的关系,或者规则不能够全部包容权威的意义,依马克斯·韦伯的理论,存在通过法律取得的权威,但它只是权威取得的一种形式。传统、个人威望等等都是权威的来源。
- 行政权的有效推定赋予行政主体权力和权威双重力量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假如行政主体的权力依法取得以后它如果能够依规则有效行使,即它当然就具有权威性,反之,行政主体若不以规则并在无效行使行政权的情况下,这样的权威性又从何而来呢?因此,我们可以说,行政权有效推定的理论……是缺乏严密的逻辑推论的理论。”参见关保英:《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