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 ,目前我国各类劳动争议的数量急剧增加 ,且争议内容十分复杂 ,极易与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人事争议相混淆。加之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相关立法不尽完善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诸多缺憾 ,导致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困难重重 ,因此 ,完善劳动争议立法和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已是迫在眉睫的焦点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定性;申请仲裁时效;先裁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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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徐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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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绍芬:《双重劳动关系探源及其思考》,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
- ①参见李景森:《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1页。
- ①②③参见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00页。
- 参见佟柔:《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612页。
- 《劳动法》颁布前,我国的《经济合同法》第43条、《民法通则》第137条、《技术合同法》第52条的有关规定,都是把“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规定为计算时效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