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现代立法程序具有民主、交涉、理性、效率、平衡和中立的价值。进入 2 1世纪的我国现行立法程序虽已长足发展 ,但正式规则的稀疏、有效表达和博弈机制的缺乏、充分交涉程度的低下、积极过滤和淘汰功能的缺失以及还原信息、凝固证据和事实机制的薄弱等立法程序瑕疵已成为掣肘立法质量的关键。因此 ,强化表达机制、提高交涉机能、回归过滤功能、确立“一事一议”原则和增强规则的刚性应当成为 ,亦能够成为完善我国立法程序的主要接点和便捷路径。
关键词(KeyWords):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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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孙潮,徐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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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③[美]庞德:《法律与法律哲学文选》第二卷,第27页
- ①参见[美]J·EdwardRusso、安宝生、徐联仓:《决策行为分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4———136页
- ②WilliamN .Eskridge,JrPhilipP .FrickeyElizabethGarrett“CasesandMaterialsonLegislationStatutesandTheCreationofPublicPolicy”ThirdEdition,WestGroup,2001P .65
- ①WilliamN .Eskridge,JrPhilipP .FrickeyElizabethGarrett“CasesandMaterialsonLegislationStatutesandTheCreationofPublicPolicy”ThirdEdition,WestGroup,2001P .67
- ②同①,第66页。
- ③[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3页
- ④参见《美国威斯康辛州1997年度法律草案财政影响估算手册》,载徐向华:《中国立法关系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331页。
- ①参见《荷兰法律草案可管理性和可执行性检测方法手册》,载徐向华:《中国立法关系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315页
- ②[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92页。
- ③[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6-187页。
- ④[日]谷口安平:《程序公正》,转引自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6页
- ①黑龙江、浙江、新疆等3个省级和鞍山、抚顺、齐齐哈尔、无锡、昆明、西安、乌鲁木齐等7个较大的市级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在2000年7月1日《立法法》生效之前已经颁布。各地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称谓不同。除北京和天津称为《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外,河北、山西、湖南、广东、贵州和陕西为《地方立法条例》;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广西、云南和西藏为《立法条例》;辽宁为《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吉林和四川为《立法程序的规定》;上海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江苏、山东和海南为《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河南和重庆为《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甘肃为《立法程序规则》;青海和宁夏为《立法程序规定》。
- ⑤尽管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第2款早已明确规定,“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但在80年代的立法实践中,统一审议并未得以真正运行。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几乎皆启始于《立法法》的生效
- ②《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28条赋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法案第一次审议时的搁置审议动议权。作者之一曾以领衔人的名义对某地方性法规提出搁置审议的临时动议。另外,该条例第37条还赋予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在法案表决前4小时提出法案表决稿的修正案。这是我国少数几部赋予常委会组成人员动议权的立法程序条例之一
- ③相反,美国国会议事规则所赋予议员的动议权多达40余种,包括对法案的修正动议、再次审议的动议、提交委员会审议的动议、辩论时间的动议、表决的动议等。其中即使国会委员会已否决了有关法案,但达到一定人数的国会议员仍可动议再次将法案列入议程。参见“Robert’sRulesofOrdersimplifiedandapplied”,RobertMcConnellProductions1999和Mason’sManualofLegislativeProcedureNCSL 1989
- ①相比较中国的大量立法议案在进入议程之前就被搁置以及一旦列入议程被搁置纯属意外的状况,其他国家的立法案被淘汰、被搁置却是立法过程中的常态。如在美国,国会每年收到立法议案一两万件,但经委员会审查淘汰后仅存2000多件,最终完成立法程序的约有五六百件,仅占所提议案的二十分之一弱(参见孙哲:《左右未来美国国会的制度创新和决策行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各州议会亦同样如此。如威斯康辛州议会年均收到立法议案2000件左右,但最终成为布之以众的法律仅为500件上下,淘汰率为75%。
-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写在前面》,载彭冲:《民主法制论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 ②据对48个国家议会的会期天数统计,会期在100天以下的有33个国家,在100天以上的有15个国家,议员人均拥有的表达时间远高于我国。参见李林:《立法程序:概念、运作条件及其完善》,载蔡定剑、王晨光主编:《人民代表大会二十年发展与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