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移交被判刑人问题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外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移交被判刑人协定 ,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 ,为香港与外国执法机构之间移交被判刑人提供了制度保障。本文对香港与外国移交被判刑人的原则、条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为建构和完善我国移交被判刑人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KeyWords): 移交被判刑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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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赵秉志,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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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刘志伟、左坚卫:《外国被判刑人移管若干问题探讨》,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另见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页。
- 参见甘雨沛、高格:《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3页。
- 同①。
- 参见黄肇炯:《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页。
- 参见张智辉:《国际刑法通论》(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3页。
- 如《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定》序言。
- 参见黄肇炯:《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4页。
- 参见马进保:《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 参见黄肇炯:《国际刑法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45-247页;另参见马进保:《国际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4页。
- 参见甘雨沛、高格:《国际刑法学新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页。
- 参见黄芳:《国际犯罪国内立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6条第5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6条第2款。
- 同⑥,第6条。
- 参见《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8条第5款。
- 同④第6条第4款。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定》第6条第3款。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斯里兰卡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6条第3、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6条第3、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6条第4、5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定》第6条第5款;《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8条第3、4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6条第4、5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6条第4、6款。
- 例如,移交被判刑人不得突破接收方法律为同一种刑罚规定的最高刑期。如果接收方法律规定的最高监禁刑是20年,而判刑国对被执行人所科处的刑罚是20年以上刑期,那么,就只能执行20年监禁刑期。特别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取消死刑的情况下,移交被判刑人时修订有关刑罚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香港方作为移交方,对罪犯所判处的是自由刑,而依照接收方的法律,此种行为可判处死刑,接收方不得将自由刑改为死刑。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6条第3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定》第3条(a)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a)项。
- 同①,第3条(c)项。
- 同①。
- 因美国与香港签订协定的时间是香港回归前,所以其措辞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参见《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1款第(b)项。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b)项。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移交罪犯及合作执行判刑的协定》第3条第(b)项;《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斯里兰卡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c)项。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c)项。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第4条第(c)项
- 香港与美国、英国的协定规定在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