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监督权力的不可分割性是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在要求 ,本文主张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一元化 ,亦即内部监督权力的集中行使。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呈现多元化的特征 ,监督权力被过度分割 ,监督机构叠床架屋 ,内部监督权力的碎片化、机构的分散化已经导致监督成本高、监督实效差的局面。因此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制度应朝着一元化的方向重新构造公司内部监督机制
关键词(KeyWords):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监督权力集中化行使;一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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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江平,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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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参见英国1989年公司法第5编第119条第384节之(1)。
- 参见《日本商法典》第274条。但小股份公司监事只有会计监察的权限,参见《日本商法典特例法》第22条。
- 参见《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90条、第172条。
- 有关董事会的职权参见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李静冰译校,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78-79页。
- [日]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 有关日本的相关分析见汤欣:《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收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139页。
- 参见《日本商法典特例法》第2-8条,《日本商法典》第184、237、238、430条等。
- 参见《德国商法典》,第316-324条、第90条、第172条;《德国股份法》第142-145条。
- 何远卿:《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载《复旦民商法学评论》2001年9月刊,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 ⑨同④,第12页。
- 酒卷俊雄:《日本的企业治理结构论与公司法的修改》,李黎明译,载李黎明主编:《中日企业法律制度比较》,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 参见《日本商法典》第275条之三。
- 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胡平等译,李静冰译校,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参见《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40节,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六部分。
- 参见《德国股份法》第84条。
- 参见[加]布莱恩R .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与运作》,林华伟、魏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378页。
- 参见《日本商法典》第275条、第281条之三的第二款第八项。
- 参见《德国股份法》第111条。
- 同①,第168页。
-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页。
- [日]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泽,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 参见《德国股份法》第76条、第78条、第111条等。
- 参见《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25节、第8.40节、第8.41节。
- 参见《日本商法典》第274条、第260条之三。
- 参见《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90条。
- 参见《日本商法典》第275条之三。
- 英美公司中作为监督者的董事会只有权选任和罢免高级职员,而无权选任和罢免作为经营者的董事,故本文所言监督者对经营者的选任和罢免权仅针对公司的高级职员而言。
- 参见《德国股份法》第112条;《日本商法典》第275条之四。
- 张正堂、陈蔓生:《对企业经营者报酬理论主流观点的质疑》,载《当代财经》2002年第3期,第62-63页。
- 田志龙、蔡希贤:《我国公司治理内部监控机制有效运作的思路》,载《经济体制改革》1997年第5期,第84页
- ①周小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载《中国证券报》2001年5月31日,第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