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合同法》第 2 86条对于矫正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失衡的地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款及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标的物的范围以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等方面均有缺陷。为此作者提出下列建议 :( 1)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 ;( 2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价款及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 3)应进一步明确“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范围 ;( 4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之“合理期限”以 2 8天为宜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应自工程价款确定之日起更为合理 ,承包人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司法程序应进一步明确
关键词(KeyWords): 合同法;286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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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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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参见梁慧星:《〈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日。
- 2001年1月8日《建筑时报》将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世纪大厦”工程款纠纷一案的判决,称之为《合同法》颁布以来司法界对个案适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零”的突破。但是,笔者研究此案后的结论是,该案判决并非如此。该案所判决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是以另一场相关的行政诉讼为基础的,建筑企业首先通过行政诉讼,将建设单位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认定为无效,故不存在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问题。在该法院对“世纪大厦”工程款纠纷的一审判决中,直接将被告宁波三江分公司在“世纪大厦”建设工程中的80%产权判归临川建安公司所有,折抵宁波三江分公司应偿付给临川建安公司的工程款、质押金和违约金。显然这在《合同法》286条款中找不到依据。
- 参见蔡福华:《民事优先权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55-56页
- 参见王红亮:《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87-188页。
- 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5条
-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支施工的通知》是唯一明确禁止垫资的部门规章。
- 参见蔡福华:《民事优先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57页。需说明的是,蔡福华先生在其著作中也将《合同法》286条款中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归属于先取特权,这个观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