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共同保证除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法定类型外 ,还有其他诸多类型的划分 ,各种类型的共同保证又因相互交叉、竞合而形成颇为复杂的结构形态。不同结构形态的共同保证中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保证责任的承担与分担规则也是不同的。本文对共同保证的各种复杂形态及应遵循的处理规则作了解析 ,并对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KeyWords): 共同保证;共同担保;保证;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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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刘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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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1年版,第889页以下;邹海林、常敏:《债权担保的方式和应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以下
- ①参见周:《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18页以下
- ③同②。
- 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1年版,第889页以下。
-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421条、第774条第2款、第426条第1款;我国台湾民法第273、280、282条。
- 数个保证人均对债务的同一份额提供保证,实际上也发生保证份额的重合,惟此种情况我们直接将其归类为“限额连带共同保证”,不再以“有重合份额的按份共同保证”谓之而已。
- 参见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81年版,第889页以下;唐德华等:《最新担保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4页。
-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026条第2款;德国民法典第426条第1款;日本民法典第465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954条。
- 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19条第2款、第20条第2款
- 该处理规则无论是对共同保证还是对共同抵押及混合共同担保应同样适用。但是,据《担保法》第12条最后一句、《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38条第1款后句及第75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推论,采行的应是后一种意见;而《担保法》第28条第2款、《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38条第3款中的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则符合前一种意见。这表现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处理,在观念上并不明晰。
- 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页;李国光主编:《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页。可资参酌的立法例,见《德国民法典》第774、776条。
- 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