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自由意志为核心 ,它蕴含着对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尊重。现代行政法同样也应服膺于这种尊重人的理念 ,因而契约自由精神完全可以在行政法中得到延展。就行政主体而言 ,自由意志体现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上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 ,其自由意志主要表现为行政参与的自由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自由意志的存在以及双方的互动与沟通 ,使行政过程中的合意得以形成。我们提倡通过合意来处理行政事务、解决行政纷争 ,但也应合理地界定行政合意的边界
关键词(KeyWords): 自由意志;自由裁量;行政参与;行政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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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泽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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