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自认作为一种完善的证据方式 ,对法院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自认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自认对象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自认的基础是辩论主义。我国自认制度已初步建立 ,但还有不完善之处 ,应在吸收与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 ,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际 ,制定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自认规则
关键词(KeyWords): 自认;自认人;辩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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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宋朝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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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转引自李学灯:《以色列证据法》,载《比较证据法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1022页。
-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382页。
- 转引自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页。
- 谢怀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
- 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页。
- [日]兼子一:《民事诉讼法体系》,酒井书店1954年版,第245页。
- 参见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 参见[日]兼子一:《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页。
- ①辩论主义基本含义包括:1当事人未主张之事实,法院不得认定;2当事人无争议之事实,法院必须遵从认定;3当事人未申请之证据,法院不得依职权收集调查。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0条。
- 转引自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1992年版,第150页。
-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79条。
-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97页
- 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22页
- 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70页。
- 参见曹伟修:《民事诉讼法释论》(中),台湾金山图书文具公司1978年8月版,第938页。
- 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93页
- ①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这种情况被称为独立的从参加诉讼。如作为从参加人,参加股东大会无效的诉讼。此时从参加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辅助一方当事人诉讼,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诉讼结果对自己利益的侵害。
- 转引自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3-424页。
- 证据能力也称为证据适格,指能够作为证据加以使用的资格
- [日]《法律学小辞典》,有斐阁1974年版,第446页。
- 参见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
- 同②;另见赵钢:《我国民诉证据立法应当确立、完善自认制度》,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 参见[苏]C·B库雷辽夫:《诉讼当事人的辩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95页。
- 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 ③同②,第15页。
- 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页。
- 在张卫平教授看来,划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标准主要有两个:“程序标准”和“实体标准”。所谓“程序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关系中,即法官或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哪一方对民事诉讼的主程序和子程序的起动和延续具有主导性的作用,或者更准确地表述为:谁对民事诉讼的主程序和子程序的起动、发展、终止具有主导性。所谓“实体标准”的基本点是:法院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是由当事人提出。在划分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还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时,应当将这两个标准相互结合。详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体制性制约的分析》,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
- ③同①,第415-416页。
- 同①,第104页。
- 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