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刑法本身是理性的产物 ,刑法的改革也应当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文中指出 ,我国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淡化对刑罚威慑功能的崇尚 ,重视刑法导引功能的发挥。刑法改革的重点是建立严密的法典、轻刑化、改革刑罚执行方式 ,以及通过建立和完善能够胜任理性司法要求的刑事司法系统和符合刑事司法规律的管理机制 ,从制度上保障严格执法
关键词(KeyWords): 改革;法典的严密性;轻刑化;严格执法;行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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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张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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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 在刑法分则的10章犯罪中,除了第8、9、10三章规定的所有犯罪都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之外,分则第3章第3、4、8节所规定的犯罪,多数都是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 错案追究与维护司法权威是一种两难选择。权威的司法意味着司法人员的决定没有错误。但是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是司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司法腐败还比较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人员所作出的决定不可能绝对没有错误。如果对司法人员作出的错误决定熟视无睹,既不采取措施去纠正,也不对作出错误决定的司法人员进行任何处理,错案就将蔓延成灾。因此,即使确实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也实有必要对错案进行追究。这是我国的现实所决定了的。
- 监外执行刑罚不同于保安处分。一些西方国家刑法中规定的保安处分是作为对危险犯的一种预防性处置措施来使用。而此处所说的监外执行刑罚是对轻罪犯适用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具有保安处分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