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基于中国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及这一立法背景所掀起的“行政强制法学”理论研究热潮 ,注意到行将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将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强制行为为规制对象 ,通过对中国以往有关立法及法学研究的回顾 ,探索了“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演变 ,进而对其立法和理论上的“定位”作了探讨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措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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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胡建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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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该教科书对它的解释是:“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对于具体事件所作的单方面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措施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行政管理法规不同;作为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与行政契约不同。”见该书第112页。
- 如:应松年、朱维究编著的《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285-298页),郭文英、崔卓兰编著的《行政法要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6-197页);叶必丰编著的《行政法原理》(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版,第157页);廖晃龙主编的《新编中国行政法原理》(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0年版,第185-197页)等。
- 《行政诉讼法》第11条及该条第(二)项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杨解君、叶树理:《关于祖国大陆行政强制理论与现实的评判》,载杨小君、王周户:《行政强制与行政程序研究———一九九九年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实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4页。
- 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页。其他持这一观点或类似观点的还有:朱新力、余军:《论行政强制措施的合理定位》,载杨小君、王周户:《行政强制与行政程序研究———一九九九年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实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3页;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2页;杨海坤主编:《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页;胡建淼主编:《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175页;朱新力:《行政法基本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209页。
- 如: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十三章;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十二章;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十一章;胡建淼:《中国行政法学论纲》,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十章;金国坤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通论》,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四、七章;何乃忠主编:《实用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九章;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六章第三节、第四节;等等
- 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9、254页。
- 仅从这一点上说,作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二)项使用“行政强制措施”一词,有不宜之处。
-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黄杰主编:《行政诉讼法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
- 同④,第139页。
- 世界上大多国家没有“行政强制措施”这一提法(这是中国特色),但它们的“即时强制”是与“行政强制措施”最接近的一个概念,而它们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又把“即时强制”置于该法之中。所以,他们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性质的定性,可以对应于我国对“行政强制措施”行为的定性
-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89页。
- 李建良:《行政上即时强制之研究》,载《1998年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实录》(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主办、出版)第254页。
- 城仲模在《日本行政代执行法之研究》一文中指出:日本“代执行之实施,系事实行为。”载《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386页。
- 吴庚认为,行政执行是一种“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见其《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增订四版,第453页。蔡志芳在其《行政法三十六讲》亦持同样观点。
- 当然,这种行政决定属于“命令性决定”,而不是“处分性决定”。
-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其直接目的也不是为了制裁。
- 1999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该项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 地方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1990年3月26日公安部发布。
- 从这种意义上,确实也可说,行政强制措施也是一种“执行”行为。有的国家与地区的“行政执行法”之所以把与我国“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