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集中审理原则是现代审判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我国立法尚未规定集中审理原则 ,为了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我国急需确立集中审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应进一步建立法官、人民陪审员更换与庭审更新制度 ,实现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的集中化 ,并应实行审判合一以及提高当庭宣判率。
关键词(KeyWords): 集中审理;合议庭;法官更换;庭审更新;审判合一;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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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卫东,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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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当然,《规定》也有一些令人遗憾之处,如行政化的色彩依然存在。表现为第16条关于“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的规定,以及第17条关于“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这些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49条关于“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应是主动提请,换言之,是排斥庭长、院长主动审核的。并且我们认为,对于可能错误的合议庭裁判,完全可以、也应当通过法定的救济程序,包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而规定由院长、庭长主动审核的做法值得探讨。此外,《规定》第12条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4条关于合议庭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等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中的“可以提请”改为“应当提请”,无疑是强化合议庭功能道路上的又一倒退。
-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9页。
- 参见程荣斌:《不中断审理和延期审理》,载蔡礅铭主编:《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印行,第321页。
- 转引自吕阿福:《集中审理在刑事诉讼法上之展开》,载蔡礅铭主编:《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印行,第308页。
- 林山田:《刑事诉讼程序之基本原则》,载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研室编《程序法论》,第360页。
- 参见吕阿福:《集中审理在刑事诉讼法上的展开》,载蔡礅铭主编:《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印行,第304页。
- ①《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对于辩护人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及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 ①为了保证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我们建议规定法院在进行开庭前的准备时,应将合议庭组成情况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同时告知当事人,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开庭后因当事人申请回避导致法官更换,甚至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借鉴实行陪审制国家挑选陪审员的做法,在开庭审理前以开庭方式由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予以审查并有权申请回避,避免开庭后更换法官。
- ①独任庭法官在审理中被更换,更新审判则是必然的。
- ①判断错案应以法官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或“枉”或“纵”为标准。有的法院单纯以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作为判断错案的标准,或者作为评价法官能绩并作为决定发放岗位津贴数额甚至去留的标准,无疑都是不符合审判规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