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阐述了联合国人权公约中“不强迫自证其罪”规定的意义 ,分析了强迫自证其罪的构成 ,提出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律后果分为 :国家责任、实施者责任和取得证据的排除。文章分析了目前在我国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困难 ,同时也指出了这方面存在的有利条件。作者认为 ,在我国确立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不能一步到位 ,而需要逐步实现 ,并就此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关键词(KeyWords): 不强迫自证其罪;禁止酷刑;保障人权;国际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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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杨宇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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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如果一方律师所提的问题不合适,另一方律师须当场提出反对,由法官决定反对是否有效。如法官裁定反对有效,则证人(包括作证的被告人)就可以不回答该问题。
- 本文中引用的第五修正案原文为:“Nopersonshallbecompelledinanycriminalcasetobeawitnessagainsthimself.”这一条的英文与两条古老的拉丁格言“Nemoteneturprodereseipsum”(任何人都没有背叛自己的义务)和“Nemoteneturseipsumaccusare”(任何人都没有控诉自己的义务)很类似,可见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渊源已经很远了。
- 截止到2002年8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经有148个成员国。因为成员国通常不能对公约第14条规定的公正审理的国际准则进行保留,所以他们应当采纳了其中不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
-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是根据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建议由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11月29日的第40/33号决议中通过的。此前,1984年于中国北京举行的关于“青年、犯罪和司法”的第七届大会区域间筹备会议上拟定了这个规则,所以又称为《北京规则》。
- 人权事务委员会(HumanRightsCommittee)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成立的由人权专家组成的条约机构,其主要任务为:接受并审查各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报告;作出一般评论,以此方式解释《公约》某些条款的范围和含意;接受对违反公约的控诉并进行斡旋;接受并审议个人声称其人权遭到《公约》缔约国的侵犯的来文。它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TheCommissiononHumanRights)不同,后者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下属的职司委员会,是联合国负责系统审议人权问题的主要机构之一。
- 英国《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34、35、36、37条规定了对沉默权的限制。其大意是,在下列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保持沉默,法庭或陪审团可以从中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论(inference):在讯问或被指控时没提供他在法庭审理时赖以进行辩护的任何事实,;在法庭审理中,当公诉方举证完成后,被告人沉默不愿意辩护;被告人被捕时在其身上或身边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或痕迹,而被告人拒绝解释;如果被告人在犯罪现场或特定的地点被发现,警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他出现在该地点,可以归于他参与了犯罪并要求其解释。
- 参见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3号一般意见。
- 《反酷刑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84年12月10日通过,截止到2002年8月,已有130个成员国,中国于1988年10月4日加入该公约。
- 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0号一般意见。
- 参见程味秋、杨诚、杨宇冠编:《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献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 参见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0号一般意见。
- 如果该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的成员国,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申诉(communication),否则不予受理。
- 原文为英文,见:HRCCommentsonRomania(1999)UNdoc.CCPR/C/79/Add.111。
- 关于联合国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听审程序、证明责任、例外情况、价值分析,以及审判、起诉、侦查机关的作用,参见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 对中国确立沉默权的各种建议参见:刘根菊:《刑事诉讼法与律师制度热点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11-201页;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218-270页。
- ①参见人权事务委员会第13号一般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