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民事责任“乃是现代民法之生命力所在”。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民事立法的进步与完善 ,其着重点不仅在于人民可以享受民事权利之多寡 ,而且必须兼顾制定尽量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在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上处于启蒙阶段 ,现有的规定存在着诸多与现实需要相脱节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内容。考察和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及其原因 ,寻求切实可行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设定方式 ,以期发挥民事责任在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 ,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KeyWords): 证券法;民事责任;设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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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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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注意这里所用之默示与民法传统意义上的默示含义不同。民法传统意义上的默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之一。默示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默示可分为作为的默示与不作为的默示。本文的默示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证券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责任而言。立法上有规定的民事责任为明示民事责任。立法上没有规定,由法官根据立法精神掌握的民事责任则为默示民事责任,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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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利曼:《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26页。
- 余雪明:《证券交易法》,台湾证券暨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2001年版,第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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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1页。
- 《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若干行政法规规定民事责任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参见东京地判平3、10、29《金融法务事情》1321号23页。
-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2页。本部分有若干处参考该书。
- 同②,第387页。
-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页。
- 沈崇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