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合伙形式的确定 ,应能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适应现代社会高风险投资的需要 ,并尽可能地节约立法资源 ;法人成为合伙人 ,并不会导致经济秩序的无序化 ,也不会使法人利益必然受损 ;合同型合伙的财产性质应由合伙人约定 ,组织型合伙对其财产应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 ,合伙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关键词(KeyWords): 合伙;合伙形式;财产权;补充连带责任;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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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肃元,任尔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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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参见宋永新:《关于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第105页。
- 参见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页。
- 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第一册),第117页。
- 参见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4页。
- 笔者怀疑,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无限责任的承担者”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基本概念“有限责任”的错误理解所致,立法者实际上把法人对外承担的责任理解为“有限责任”了。
- 参见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4页。
- 《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这一规定明显将合伙人定位于自然人。
- 参见贾桂茹等:《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5—146页;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2页。
- 参见苏号明:《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载《法学》1997年第12期。
- 参见马强:《合伙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 同④,第57页。
- 参见贾桂茹等:《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83页。
- 参见宋永新:《关于我国合伙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第111页。
- 参见江平等:《论有限合伙》,载《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页以下。
- 出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毅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草案)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7年第1号。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厉以宁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曾提出:“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法律专家提出,根据合伙企业的特征,在本法中应当修改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条件。因此,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中的第一项修改为,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按照这一法定条件,依法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参见王铁军:《法人能否充当合伙人》,载全国人大财经委编:《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页。
- 参见马强:《合伙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220页。
- 参见王铁军:《法人能否充当合伙人》,载全国人大财经委编:《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页。
- 参见(美)罗伯特·考特等:《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36页。
- 马俊驹等:《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
-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3页。
- 江平:《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
-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67页“独立”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