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专利权具有垄断性但不是法律上的垄断权。专利权客体的本质是技术方法。专利权客体通过权利说明书外化而具有可审查性;专利权客体内化和物化为专利产品而具有财产内容。专利权垄断性是专利法比照物权设立的对抗他人效力的权利逻辑范围。专利法是国家以技术进步为交易目的、在技术发明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对价”或衡平机制。专利产品垄断市场份额是市场开发的结果而不是制度配给。
关键词(KeyWords): 专利权;垄断性;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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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徐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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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与利益分享》,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2000年3期,第297页。
- ②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4页。
- ①刘茂林:《知识产权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2页。
- ②这里必然涉及到关于财产分类和物质系列的排序问题,本文在此不做进一步的区分和界定。
- ③参见[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页。
- ④从法哲学角度来说,既然物的自然属性,外在特征具有区分不同种类的物的功能,当然也具有区分不同系列财产 权的功能。
- ⑤同③,第3页。
- ⑥专利权人的权利说明书在专利权诉讼中成为请求权的依据。参见程水顺、罗李华:《专利的权利要求及其解释》, 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7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82页。
- ⑦有的技术方法并不能独立于专利产品而存在,但是能制造专利产品,本文称为内化,意即技术方法隐含在专利产 品中不能被拆分出来。
- ⑧再《德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独占许可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 用、销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自定价格)”。
- ①Peter Drahoe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r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ilishing Company Ltd. , England, 1996,p.3.
- ②参见刘春田:《中国民法-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版,第353页。
- ③Co.v.KaloInoculant Co.333 U.S 127,76 U.S.P.Q. (BNA)280 (1948).
- ④陈传夫:《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23页。
- ①Ulrich Sehatz, Patentability of Genetic Engineering Inventions in European Patent Office Practice IIC Vol. 28 No .28 No. 1 ,1998 .p.6.转引自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与利益分享》,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2000年第3期,第254 页。
- ②R. Stephen Crespi Recombinant DNA Patents in Litigation - A Comparative Study of Some EPO and UK National Court Decisions IIC Vol.28 No.5/1997 p.605.
- ①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4页。
- ②“财产本身被认为是确定个人自治范围的法定尺度”。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页。该尺度是以财产外部特征和个人可能掌管的状态为衡量标准的。技术方法因 为不具有外部特征,以此可以理解为专利权超出了个人自治的法定尺度,因此才成为“公化私权”。
- ③参见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页。
- ④因无法解决绝对排他性,商业秘密的责任原则至今没有明确。参见《美国侵权法重述》(第1版)第757节评论a, 转引自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第676页。
- ⑤郑成思教授把这种“对价”比喻为“资产阶级的合同”。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第8页。
- ①商业秘密制度将secret发展成undisclosed information是近几年的事。
- ②参见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与利益分享》,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2000年第3期,第267页。
- ①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没有将专利权等知讽产权列入不正当行为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