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分析了德国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论述德国近年来为解决诉讼拖延及成本过高问题所采取的各种改革措施 ,包括简化程序、集中审理、限制上诉以及鼓励ADR方式等 ,并探讨德国民事司法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德国;民事诉讼;司法改革;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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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齐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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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学术界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荷兰和日本的司法制度、诉讼制度的整体运作是较为令人满意的。
- 关于分配正义问题,参见齐树洁、王建源:《民事司法改革:一个比较法的考察》,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6期。
- 参见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135页。
- 德国统一后,对前东德法院体系进行大幅度重组,以便把德国法院体系一般结构引入新的联邦各州。
- 在德国,包括民事、刑事在内的大部分法律案件均由普通法院审理。普通法院一直是整个法院系统中规模最大的,全国约有四分之三的法官属于普通法院。
- 《德国民事诉讼法》将上诉区分为三种,即控诉、上告和抗告。参见RecourseagainstJudgmentsintheEuropeanUnion,editedbyJ.A .JolowiczandC .H .vanRhee,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0,pp.155-159.本文为叙述方便,笼统地称为“上诉”。
- 参见CivilJusticeinCrisis:ComparativePerspectivesofCivilProcedure,editedbyAdrianA .S .Zuckerman,OxfordUniversityPress,1999,pp.211-214.
- 吴杰编译:《德国民事诉讼改革》,载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其实,民众在遇到纠纷时是否能有诉诸司法救济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国法律制度为民众所提供的选择余地。在此意义上,可以说一国的法律制度所能提供的服务决定了民众诉诸诉讼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的强弱。这从对德国统一前东、西德诉讼模式上的比较可明显反映出来。参见GermanReportstotheWorldConferenceofPro ceduralLaw,editedbyGiller,Vienna,1999,p22.
- 关于诉讼费用保险问题,参见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164页。
- 这一数字是针对诉讼案件而言的。对非讼案件,所需费用基本上由当事人承担。
- 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 该模式是以70年代德国学者韦因可夫和波埃两人的著作为基础形成的。其论文题目分别为《为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改革》和《走向言词辩论的集中》。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62页。
- 当时德国试行斯图加特模式的民事庭收效很大。1970-1979年间,不超过6个月结案的案件数从35%上升到51%,超过一年审结的案件数从31%下降到21%。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64页。
- 案件管理制度最早由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提出并正式采用。它是指基于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复杂性、重要性,选择相应的程序,依照规定的时间、程序设定推进案件的诉讼进程,并由合格的法官进行适当的管理。它有助于在诉讼的早期尽量使争议部分或全部达成和解,终结诉讼;有助于法官用非诉讼方法解决争议;有助于培养当事人的协调精神;有助于当事人在进入庭审前尽早确定争执焦点;有助于在无望以其他方式解决时尽快进入庭审。
- 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69页。
- 参见PeterGottwald,CivilProcedureReforminGermany,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45(1997),pp.761-765.
- 参见CivilJusticeinCrisis:ComparativePerspectivesofCivilProcedure,editedbyAdrianA .S .Zuckerman,OxfordUniversityPress,1999,pp.217-224.
- 参见PeterGottwald,CivilProcedureReforminGermany,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45(1997),p.759.
- 提高法院收取的费用以减轻法院的工作量主要是为了减少一些无意义的诉讼,但如何在达到此目的的同时又不构成对司法救济正当要求的阻碍,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
- ①参见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第十九章“德国仲裁法述评”,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 这些特别情况包括法院认为上诉程序不会因而发生拖延、超期提出有充足的理由以及不是因为重大过失而违反法律加速程序进程的义务等。
- 见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德国基本法第103条。
- 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 有学者总结指出,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有关公共事务的任何改革,都必须以“先规则,后改革”,即“先修法,后改革”的原则展开。“边改革,边规则”的改革模式过分注重经验,而失却了主观能动性的必要发挥,其结果是改革意味着混乱;“先改革,后规则”的改革模式,则把改革过程视为政治强人的主观推进,从一开始便使改革烙上了深深的人治印痕。见谢晖:《独立的法与可诉的法》,载信春鹰、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 MarvinE .Aspen,ProcedureReformInUnitedStatesCourts,CivilJusticeQuarterly1995,p.107.
- 参见宋方青:《法律委员会———一个致力于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改革的机构》,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3期。
- 这种改革被学术界视为是“以法院为本位,以权力行使方便性为目标的修正活动”。见《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研讨会纪要》,《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
- 曾有学者提出过类似的建议,但似未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参见田平安、杜睿哲:《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反思》,载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页。
- 实际上,就法院内部也有设立合宪性审查组织的必要性,不仅对涉及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且对各级法院内部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1999年11月5日,四川泸州中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所引起的对其合法性和效力的质疑,更说明了设立此类机构或建立合宪性控制机制的必要性。有关这一事件的报道,详见丹波:《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制定这类文件吗?》,《人民法院报》2000年8月13日。
- [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页。
- 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
- 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400页。
- MarianneRoth,TowardsProceduralEconomy:ReductionofDurationandCostsofCivilLitigationinGermany,CivilJusticeQuar terly,Vol.20,April2001,p144.
- 徐昕:《程序经济的实证与比较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第15-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