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试图借用“公共政策”一词来探讨哪些债权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得优先的地位及其政策依据。学理上 ,破产程序除了将债权的个别实现程序转化为总括执行程序之外 ,原则上不应改变破产程序开始前后各种实体权利既定的优劣地位。然而 ,破产法之外的其他实体法并没有也不可能穷尽对各种实体权利的优劣 ,有些实体权利的特殊救济也只有在破产事件发生之时方才凸现出来 ,需要破产法规范在一般实体法之外创设一些法定的优先权。本文结合我国破产法实施的社会情势和环境 ,就我国破产分配程序中工资债权、社会保险费、国家税收、侵权行为债权取得优先权地位的政策基础 (政策诉求 )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KeyWords): 破产优先权;公共政策;工资债权;国家债权;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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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韩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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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所谓“元政策”是指用于指导和规范政府政策行为的一套理念和方法的总称,它是政策的政策。所谓基本政策是指指导“方面政策”的主导性政策;“方面政策”也称为具体政策或者部门政策,主要是针对特定而具体的公共政策问题做出的政策决定,从分类的角度说,元政策和基本政策以外的所有政策都可以视为方面政策。参见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24页。
- 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以下将债权人的请求权、职工对其工资及相关利益享有的权利还有国家对税收及相关费用所享有的征稽权等统称债权,并将这些权利主体统称债权人,除非行文中另有必要加以区分。此处以债权额指代各类权利的数额。
- DouglasG·Baird&ThomasH·Jackson,Cases,Problems,andMaterialsonBankruptcy,Little,BrownandCompany,1985,p.123.
- 工资债权中还有两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工资债权的支付期限,是否要有类似于英、美、加拿大等国的最长几个月的限制?二是“雇员”或者工人本身包括的范围,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雇员是否包括在内?他们预测和负担风险的能力与一般雇员的差别如何在研究中予以考虑?由于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职工没有罢工的权利,加上不可能就企业拖延职工工资之事事先设定担保或者买取保险,又加上职工通过司法或者仲裁等手段追讨工资的不经济性,起码从目前看,工资债权的优先性当是合理的。
- 参见2001年3月26日人民日报。
- ①AlanSchwartz,Acontracttheoryapproachtobusinessbankruptcy,TheYaleLawJournal.v.107no6Apr.’98.pp.1818-1819.
- [美]伊伯格、史密斯:《现代劳动经济学———理论与公共政策》(中译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 杨继绳:《为什么凯恩斯在中国“水土不服”》,载《经济学茶座》第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 参见钱晟:《税收负担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87页;陈少英:《中国税法问题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218页。
- 见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7、8、9条。
- [澳]KeturahWhiteford,FirstamongEquals:PriorityCreditorsonWindingUpinChinaandAustralia,载王卫国等主编:《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106页。
- 同上,第95页。
- 本部分写作中,得到了河南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王治江同学的帮助,特此致谢。
- [日]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第306页。
-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2页。当然,也有学者基于对侵权行为法的机能的评估,指出了侵权法发展以及与此相关的赔偿补偿体系的未来框架,即主要由侵权行为法、无过失补偿制度、社会安全体系三者构成一个相对完善的补偿体系,然后逐步从以侵权行为法担负分配损害的主要机能的倒金字塔型转向平方型(平衡型),即三方比重呈平衡状态,最后渐次移向金字塔型。见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6页。
- 详见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载《法学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2-119页。
- [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559页。
- 转引自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载《法学前沿》,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2-119页。
- 可以看出,有些国家破产法规定故意侵权之债所生债务属不可免责的债务,这是就此种债权的保障程度所赋予的特殊措施;然而,获得赔偿的时间的先后之分以及与此相关或者可由此决定的获得赔偿的程度大小之分也是侵权之债的利益保护方面不可忽视的因素。
- 学理上,可能会有学者指出,立法为人身侵权之债等所设立的短期时效制度当会使此类债权获得优先救济的机会,但本文认为,一则短期时效是对权利行使在期间上的限制;二则,侵权之债的债权人不能对设定了担保的财产实施执行,对于无担保财产又无如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借助于破产财产制度有效地挖掘债务人所有的责任财产,因而仍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其被动的地位。
-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解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2页。
- 在美国的司法实务中,这类优先权还包括环境污染的清理费用。详见DanielKlerman,EarthFirst?CERCLAReim bursementClaimsandBankruptcy,TheUniversityofChicagoL .Rev.v.58.(1991)。
- 2001年5月开始实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法理上,于纳税义务人破产之时,发生在破产宣告前的罚金、罚款、没收财产等处罚,一般作为除斥债权或者劣后债权对待而不能作为破产债权进行分配。
-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48页。
- 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市场机制主要解决效率问题,而政府行为则要侧重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如果说前者是经济运行的基本问题,那么后者则是社会运行的基本问题,二者共同构成经济运行的环境系统,是融为一体的。社会公众对不公平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否则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冲突和秩序混乱。参见刘溶沧主编:《中国:走向21世纪的公共政策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在破产这一特殊的背景下,由于所有的问题大多都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的分配问题,因而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撇开税收以及其他国家权利的强制性质,简单地视其为一种请求权意义上的债权性质。下文不再作进一步的强调说明。但需说明的是,对破产人的罚金、罚款、没收财产等处罚,不仅不能作为法定优先权对待,而且也不得作为一般破产债权对待,只能作为除斥债权或者劣后债权对待。这一问题在学理上和立法上都没有太大的争议。
- 当然预测和调整的结果,如果是提高了比率,实际上是由那些认真履行缴纳义务的人承担了提高比率的风险,因为提高比例的动因在于他人因为拖欠数额的增加而造成的风险的加大。见SusanJ.Cantlie,PreferredPriorityinBankruptcy,Publishedin“CurrentDevelopmentsin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CorporateInsolvencyLaw”,ClarendonPress,Oxford(1994),P .424。
- SusanJ.Cantlie,PreferredPriorityinBankruptcy,Publishedin“CurrentDevelopmentsin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Corpo rateInsolvencyLaw”,ClarendonPress,Oxford(1994),pp.413-414.
- 国家税款仍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顺位上的划分,比如,就税款的生成时间看,破产程序开始之前(甚至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预防程序的区分对税款的处理也应有所区别)企业所欠税款的优位性,原则上应比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所欠税款的优位性差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