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在研究了人身关系在我国民法史上的存在形态及比较了前苏联、中国和西方主要国家有关人身关系的学说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绝大部分民法学者对人身关系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主要国家学界对此种关系的理解,我国在人身关系的理解上遗漏了主体资格问题,将“人”仅仅理解为人格权,并进而导致了这种关系的重要性的降低,造成了其在立法相关条文中被后置于财产关系。作者最后指出,人身关系应包括人格关系、人格权关系和身份关系三类关系,并进而建议对民法典总则编建议稿第3条做出人身关系前置的立法调整。
关键词(KeyWords): 人身关系;民法典;民法调整对象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徐国栋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法学研究》编辑部编:《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 ②事实上,我国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大讨论至少发生过三次(1951-1957;1980-1986;20世纪90年代前后),每次讨 论都与制定民法典有关,但每次讨论的内容都只涉及到财产关系。这真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所幸的是,这次 制定民法典终于有可能催生出关于人身关系的讨论,本文算是开头。
- ③ 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编译:《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纲要汇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页。
- ④ 参见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74页。
- ⑤参见格里巴诺夫等主编:《苏联民法》(上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经济法室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 10页及以次。
- ⑥参见斯米尔诺夫等:《苏联民法》(上卷),黄良平、丁文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
- ①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民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19-20页。
- ②参见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3页。
- ③参见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民法原理讲义》,内部教材,第16页。
- ④参见王溶:《试论民法调整的对象》,载安徽大学法学院编:《安徽大学知名教授论文选》,安徽大学出版社1999年 版,第285页。
- ①江平、张佩霖编著:《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
- ②参见程国柱主编:《民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
- ③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 ④同③。
- ① 参见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 ②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 ③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126页。
- ④ 转引自[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6 页。
- ⑤同④,第177页。
- ⑥Véase Fernando Fueyo Laneri, Codigo Civil. Hacia un proyecto de Libro Uniforme sobre la Persona y los Bienesy Derecho de la Personalidad, In La Persona en el Sistema Juridico Latinoamericano, Universidad Externado de Colombia,Bogotà, 1995,p. 116s.
- ⑦参见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73页。
- ⑧参见萨维尼:《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 ①Cfr. Bernardo Windscheid, Diritto delle pandette( Vol. I), trad. it. di Carlo Fadda e Paolo Emilio Bensa , UTET, Torino, 1925 , p.41.
- ② 温德沙伊德认为民法中,尤其是民法总则中包含许多公法规定。这一观点是对我们习惯的民法私法说的挑战。 我认为,除在合同法和遗嘱法领域外,民法的多数规范都是公法性的。试问,关于成年年龄的规定、关于物权法定 的规定,怎么可能是私法性的呢 ?Cfr.Bernardo Windscheid, Diritto delle pandette( Vol. I) , irad. it.di Carlo Fadda e Pa-olo Emilio Bensa ,UTET,Torino, 1925,p.41.
- ③Véase Jorge Joaquin Llambias, Tratado de Drecho Civil, parte general, tomo I, Editorial Perrot, Buenos Aires, 1997,p.40.
- ④Civil Cod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part one) , White & Case, London, 1994, pp. 1-2.
- ①日本平凡社:《世界大百科事典》第29卷,载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 16页。
- ② 同①,第6-7页。
- ③参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 ④http://www.civillaw.com.cn
- ①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 ②参见《意大利民法典》第1469条附加条关于消费契约的规定。
- ③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修订版,第5页。
- ④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第17页。
- ①例如,龙卫球先生在《民法总论》一书中援引了萨维尼关于法律的调整对象的正确观点,然而,在谈到自己这方面 的观点时,他还是回到了老路:“人身关系,指与人身相联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 系。人格是主体性要素(生命、健康、身体、自由、隐私等),身份是家庭成员地位、婚姻配偶地位等”。如此,主体资 格问题还是被遗漏了,人格关系还是被理解为人格权关系。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版,第21-23页。一些民法教材也仍然把人格关系等同于人格权关系。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我国 多数民法学者对人身关系的认识水平还未达到正确的程度,基于这一认识基础谈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孰轻孰 重,难免给人无的放矢之感,错误定位似乎必然。
- ② 参见蔡章麟:《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载郑玉波主编:《民法总则论文选辑》(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 年版,第337页。该文对“人”包括人格和人格权的解释与瑞士民法典一致。
- ③ 参见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9页及以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