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之后 ,带来了三个新的问题 ,即检察院依法隐瞒证据、公诉人强制讯问被告人以及合议庭“当庭认证”。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 ,我国改革后的庭审方式未能贯彻控辩平等、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相统一的原则及辩论原则 ,必须通过建立、健全证据开示制度和庭前准备程序 ,确认被告人沉默权 ,严格实行辩论原则等方法深化改革。
关键词(KeyWords): 隐瞒证据;强制讯问;当庭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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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孙长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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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孙长永:《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与证据开示》,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4期。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8页。
- 陈光中、严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2版,第303页。
- 《检察规则》第336条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据此,是否宣读“讯问笔录”、何时宣读、宣读哪一部分,完全属于公诉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9-390页。
- ①参见胡锡庆、张少林:《刑事庭审认证规则研究》,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1-4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