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 ,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 ,二者既有相似的制度功能 ,又有相异的制度构造特征。我国《合同法》吸取两大法系的成功经验 ,在批判借鉴的同时 ,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法律制度。二者与同时履行抗辩和顺序履行抗辩 ,共同构筑起一套完整的保护合同期待权的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KeyWords): 合同;预期违约;不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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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蓝承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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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Calamari&Perillo,Contract,ThirdEdition,1987,p.459.
- WilliamW .Mobrgbe,TheLawofContractinScotland,1987,p.301.
- Cheshire,Fifoot&Furmston,LawofContract(1986),p.531.
- G .H .Treitel,TheLawofContract(1983),p.642.
- J.H .Jackson&L .C .Bollinger,ContractLawinModernSociety,p.1210.
- 同①。
- ①刘凯湘、聂孝红:《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 ①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第593-594页。
- ①参见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第5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