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中心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刑事立法化,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受到了质疑。作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正是因为规定了社会危害性理论才更显其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反而体现出与罪刑法定相一致的价值立场。主张继续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我国刑法理论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KeyWords): 犯罪概念;社会危害性;合理性;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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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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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载《法律 科学》1998年第1期;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和功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梁根 林:《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反思与展望)(中),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陈兴良、刘树德:《犯罪概念的形 式化与实质化辩正》,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等等。
- ②新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与旧刑法第10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在实质内容上是一致的,因此,本文以下所引用 的针对犯罪概念的有些观点虽然是在旧刑法实施期间提出的,但是对于新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也同样有效。
- ①参见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 ②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5页。
- ③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 ④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 ⑤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和功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 ①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71页;[英]边沁:《立法理论──刑 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l-2页;[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 228页。
- ②参见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65页。
- ③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130页。
-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
- ②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 ③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 ①参见李海东:《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中、德、日刑法学的一个比较》,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4卷),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 ②[德]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241、247、268页。
- ③陈金钊;《法制及其意义──法律解释问题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7页。
- ①参见杨春洗主编:《刑法基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 ②陈金钊:《法制及其意义──法律解释问题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4页。
- ③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页。
- ①梁根林:《二十世纪的中国刑法学──反思与展望》(中),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
- ②[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 ③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 ④参见[意]加罗伐洛:《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 ①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 ①参见[日]大 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页;洪福增:《刑法理论之基础》,台 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240页。
- ②参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
- ③韩忠谟:《刑法原理》,台湾雨利美印刷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75页。
- ④ 蔡墩铭:《中国刑法精义》,台湾汉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25页。
- ⑤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 ⑥陈兴良、刘树德:《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辨正》,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 ①王威海:《韦伯:摆脱现代社会两难困境》,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 ②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14页。
- ①虽然本文前述在讨论犯罪本质时倾向于取消加在社会危害性之前的修饰用语,但是,由于我国刑法第13条中“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表明了对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要求;又考虑到长期以来刑法理论用 语的约定俗成,困此,此处及下文笔者仍将使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类的表述。
- ②转引自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45页。
- ③参见高格:《定罪与量刑》,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 ④参见王勇:《定罪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
- ⑤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页。
- ①参见王戚海:《韦伯:摆脱现代社会两难困境》,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179页。
- ②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15页。
- ③参见马克昌:《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
- ①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页。
- ②参见阮齐林:《新刑法提出的新问题》,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
- ③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40-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