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损害是权利和法益受损的一种不利益状态。其既可因违法行为所致,也可因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或自然事件而生。因此,损害并非仅仅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是一种具有广泛含义的法律事实。通过对损害本质和形态的研究,作者认为损害具有不利益性、不自由性、不平等性、客观性和应补救性等特点。为了切实维护合法权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必须在法律上建立一套完整的损害救济体系。
关键词(KeyWords): 损害;损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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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宁金成,田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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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3页。
- ②江平、王家福:《民商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8页。
- ③ 同②;[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38页。
- ④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麻昌华、蔡军:《试论损害》,载《中南政 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1期。
- ⑤参见杨立新、韩海东:《侵权损害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孔祥俊、杨丽:《侵权责任要件研究》, 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1期。
- ⑥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20页;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页。
- ①夏征农主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848、1235页。
- ②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61页;郭明瑞等:《民事责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57页。
- ③[苏]A·A·法因斯坦:《社会主义经济组织的合同责任》,法律出版社出版,第42-45页。
- ④麻昌华、蔡军:《试论损害》,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1期。
- ⑤佟柔主编:《民法原理》(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240页。
- ⑥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1-362页。
- ⑦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8-1029页。
- ⑧同①,第1029页。
- ①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119页。
- ②[日]北川善太郎:《损害赔偿序说(一)》,载《法学论丛》第73卷第1号,第9页。
- ③同①,第120页。
- ④同①,第127-129页。
- ⑤[日]平井宜雄:《债法各论》,日本弘文堂1992年版,第75页。
- ①我们所以说损害“在实质上表现为主体的一种不平等和不自由”,原因在于:民事主体在程序与实质上的平等性、 意志与行为的自由性,是市民社会存在的基本方式。由于损害是对法律保护的逆动,对合法权益的破坏,所以其 必然体现为主体在程序与实质上的不平等,意志与行为上的不自由。
- ②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8页。
- ③依现代法学观念,某些潜在的损害,只要依社会一般观念和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存在发生不利益的必然性,即 应认定为有损害。
- ①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2页。
- ②英美法认为:任何法律义务的违反都可造成损害。虽然行为对任何利益都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在法律上某人的 权利已经受到了损害,即可证明是名义上的损害。因为,这同样是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对秩序的破坏。参见[英] 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38页。
- ③此乃传统观点。笔者认为,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完全相同。人格是一种作为法律上人的资格,其应与民事主 体之概念相同。作为上位概念,人格应包括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三项内容。民事权利能 力只是人格构成的一部分。参见田土城:《论民事责任能力》,载《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 ④[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
- ⑤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16-17页。
- ⑥同⑤,第17页。
- ⑦同⑤,第162页。
- ①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279页。
- ①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31-1032页。
- ②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