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作者指出,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走势已大大加强,而物权法律适用的趋同正是其重要表现之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主导性原则已被普遍采用。在分析评介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作者进一步指出,对这种物权法律适用的趋同性,不能简单地理解,而应该看到大同之中有小异,在各国(地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差异,对此应认真分析其原因与价值的所在,而不应把这一趋同化走势加以简单化。
关键词(KeyWords): 物权法律适用;动产;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李双元
,周辉斌
,黄锦辉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以上均见Gian C Venturini为《比较法国际百科全书》写的“物权”章。
- ②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126条规定:“对物的所有权,根据该物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
- ①拉沛尔:《冲突法比较研究》,1958年英文版,第30-34页。
- ②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94-97页。
- ①齐特尔曼:《国际私法》第1卷,第133页及以下;弗兰根斯坦:《国际私法》第2卷,1926-1935年德文版,第3、5页;另 见沃尔夫:《国际私法》,1945年英文版,第493节的有关论述及注释。
- ②沃尔夫:《国际私法》,1945年英文版,第487节。
- ①在这一点上,与美国《冲突法重述》中除原则上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外,还另外规定物权亦可适用“物之所在地的法 院将会适用的法律”,似有异曲同工之妙。这在下面还将涉及。
- ②该省关于动产担保的法律适用不仅限于物之所在地法,还有其他详细规定。
- ①如对该《重述》涉及不动产、动产、财产继承、夫妻财产的所有规定作一统计,使用“物(或财产)之所在地法院将予 适用的法律”作系属公式的,约达三十个条款。
- ②在这时,便会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这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产生反致情况。
- ③该书所指的学者包括戚希尔和诺思,美国的利夫拉尔(Leflar),法尔肯布利奇,格雷斯伍尔德(Criswold)以及美国 1971年《冲突法重述》的编纂者们。
- ①《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1980年英文第10版,第550-554页。
- ②同①,第556-560页。
- ③戚希尔和诺思:《国际私法》,1979年英文第10版,第523-524页。
- ④参见沃尔夫:《国际私法》,1945年英文版,第547页。
- ⑤英国《布莱克法学辞典》称“Chose in action”是指一种可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追索一笔债务或金钱的权利,故可译为 “诉讼产”。戚希尔和诺思则指出,Chose in action可分为以下两类:仅为诉讼的权利和那些由证书或书据所代表的 不光能交付,而且在现代商业社会,还可以作为有形实体而流通的权利。前者如由普通的商业合同而发生的一笔 债务,后者如书面票据、证券或股票等。
- ①戚希尔和诺思:《国际私法》,1979年英文第10版,第522页。
- ②同①。
- ③这里所讲的债,是把下面提到的“判决确定之债”、“盖印契约之公、“可以通过交付而转让的债券”除外的。参见 《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1980年英文第10版,第530页。
- ④转引自戚希尔和诺思:《国际私法》,1979年英文第10版,第536页。
- ①戚希尔和诺思:《国际私法》,1979年英文第10版,第537页。
- ②《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1980年英文第10版,第528-535页。
- ③参见该法典第112条。
- ①参见[日]折茂丰:《国际私法论》,第100页及第105-106页之注10、11。
- ②参见该法第1120-1121条。
- ③参见戚希尔和诺思:《国际私法》,1992年英文第12版,第967-968页。
- ④参见巴迪福:《国际私法总论》,陈洪武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209-210页。
- ⑤参见沃尔夫:《国际私法》,1945年英文版,第532-533页。
- ①参见[日]折茂丰:《国际私法总论》,第98-100页。
- ②参见巴迪福:《国际私法总论》,陈洪武等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186-189页。
- ③参见该法第1123条。
- ④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98页。
- ①戚希尔和诺思即认为商船的所在地通常被认为是船舶注册港;民用航空器则是注册国为其所在地。戚希尔和 诺思:《国际私法》,1992年英文第12版,第935-9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