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这与人们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混合式受案范围的基本制度视为实际上的列举式制度不无关系。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混合式,是概括肯定与列举排除的混合,更近于概括式而非列举式。因此,要保护的权利就是全面的合法权益,而不仅限于人身权与财产权,《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肯定列举只有举例与细化的作用,而不具有限制或划定受案范围的性质。文章着重从立法原则、逻辑结构、诉讼与复议关连性以及行政诉讼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权利保护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修订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模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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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杨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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