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现有法律关系学说产生在广义权利与狭义权利不分、权利与权力区别和联系不明的认识论背景下,它的一个不可弥补的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得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只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本文认为,法律关系内容分别体现在权利-权力、权利一权利和权力一权力三重关系中,这三重关系又外化为权利义务和权力义务两种形式。对于法理学而言,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是权利、权力,社会经济内容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对于部门法学而言法律关系的内容须做具体分析。本文主张,在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将法律关系内容表述为“法定之权” (简称“法权”),并相应地将法律关系主体表述为法权主体,法律关系客体表述为法权客体,将法律事实表述为引起法权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各部门法学中法律关系有关要素的表述方式,应根据不同部门法的特点分别确定。将上述内容综合在一起,可以形成一个有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扩充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学理功能的法律关系新概念。
关键词(KeyWords): 法律关系;权利;权力;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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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童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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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日]高柳贤三著:《法律哲学原理》,上海大东书局1932年版,第234页。
- ②[日]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第70页。
- ③林纪东编著:《中国行政法总论》,正中书局1943年版,第19页。
- ④[前苏]列文等著:《国家与法律概念》,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88页。
- ⑤[前苏]杰尼索夫著:《家与法律的理论》,中华书局1951年版,第435页。
- ⑥[前苏]亚历山大洛夫著《苏维埃社会中的法制和法律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86页。
- ⑦郑玉波:《法学绪论》,台湾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13页。
- ⑧《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99页。
- ⑨读者可参见90年代以来分别由沈宗灵、孙国华、张文显等先生分别主编的名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的有关部分。这些教材相应地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
- ⑩参见沈宗灵:《对霍菲尔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88、773、775页。
- ①远的不说,我们只要翻阅一下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37-171页);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就很容易看清这一点。
- ②《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88页。
- ①[前苏]参见雅维茨著:《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中文版。
- ②[前苏]亚历山大洛夫著:《苏维埃社会中的法制和法律关系》,中国人民大学1958年中文版,第85页。
- ①笔者对这个自然段涉及的主要观点做过必要的论证和说明,参见拙作《再论法理学的更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论法学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载《法学》1999年第6期。
- ①[日]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商务印书馆1941年中文版,第114页。
- ①参见拙作《再论法理学的更新》,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19-21页。
- ①德语Recht和俄语的npaBo都分别有“法”和“权利”两重含义,50年代初马列原著的汉译在有些地方苦于吃不准到底将它们译为“法”还是译为“权利”更符合原意,便将两种含义合而为一,生造了“法权”一词,后来证明这种译法是不妥当的,并已用官方通知(中共中央编译局《“资产阶级法权”应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通知》,1971年12月 12日《人民日报》)的形式正式废除了“法权”这一误译。因此,“法权”已是汉语中一个死亡了的词语。具体情况参见陈忠诚等:《“法权”还是“权利”之争》,载《法学》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