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
日期:19-06-19 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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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孙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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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对废止物权,我国目前大多数民法学著述将其称为“放弃物权”。然而这一命名并不妥当。因为,放弃物权的概念只是说明物权人的意思,但是废止一个物权不但需要物权人的意思,而且还需要其客观上的行为,物权的废止只能在权利人有客观的行为时生效,故废止物权的概念更为可取。
- ①此处依据的法律规范有《瑞士民法典》第656条第2款:“取得人在先占、继承、征收、强制执行或法院判决等情形下,得在登记前,先取得所有权。但是,非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不得处分土地。”我国旧民法第759条(物权的宣示登记):“因继承、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或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非经登记,不得处分其物权”等。
- ①关于物权公示行为对物权变动行为发挥决定性效力的科学法理,参见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 ①我国旧土地法(1930年制定)第37条第1款:“土地登记,谓土地及建筑改良物之所有权与他项权利之登记。”
- ②李鸿毅:《土地法论》,1991年版,第260页以下。
- ① Baur/Sturner, Lehrbuch des Sachenrechts, Verlag C.H.Beck, 1992,Seite 44.
- ②“ein historisches Relikt”,Baur/Stumer,Lehrbuch des Sachenrechts,Verlag C.H.Beck,1992,Seite 579.但是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善意取得制度在衡量交易公平方面仍然具有积极的作用,故它虽然有缺陷,但是并未在德国民法、瑞士民法以及我国旧民法中彻底去除。
- ① Abstraktionsprinzip,为德国民法的统称。
- ②参见《德国民法典》第891条、第1006条。
- ③”Erwerb von Nichtberechtigen”,Deutsche Rechts-Lexikon, Band 1.2. Auflage, Verlag C.H. Beck 1992 Seite 1327-1329.
- ④ Munchener Kommentar:Burgerliches Gesetzbuch, Sachenrecht,3.Auflage,VerlagC.H.Beck 1997,Seite 288-295;Seite 1089-1092.目前我国一些学者已经承认了公示的公信力规则,但是,公信力原则是来源于物权行为理论以及无固性原则的。
-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
- ①对善意取得的诞生时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于罗马法的前期,即公元前4世纪罗马设立内事裁判官后出现的制度,对此参见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8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起源于罗马法的中后期,对此参见谢邦字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4页以下。
- ②目前否定无因性原则的一个论据,是把善意取得原则作为取代无固性原则的后起理论,把善意取得说成是人们发现物权行为理论的不足后专门为弥补无固性原则的缺陷而产生的。但是这一看法没有列举证据。善意取得制度产生于罗马法时期已经有充分的证明;而无固性原则是 1840年至 1848年才由萨维尼提出、被 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采纳的,是近代或者现代的产物。这种改变历史前后顺序的做法很不严肃,是明显的学术硬伤。
- ①Prof. Frierich Quack, Munchener Kommtar zum Burgerlichen Gesetzbuch, Verlag C.H.Beck,1997, Seite 11.该《德国民法典》注释是德国百名著名学者的集体成就,总成果为9卷,合汉字书千万字。本文所引为该书物权法编的前言,汉译见[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等著:《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孙宪忠译,载《民商法论丛》1999年第12期,第506页。
- ②本文所引《德国民法典》的法条,均为作者自译,所据德文法典为 1994年的版本。
- ③ Gesetzliche Vermutung,为民法典规定的法条名称。
- ①史尚宽;《物权法论》,第43页以下。
- ②Prof. Friedrich Quack, Munchener Kommentar zum Burgerlichen Gersetzbuch,Verlag C.H.Beck, 1997,Seite 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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