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KeyWords): 合同法,重大误解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隋彭生
Email:
上一篇: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98年会综述
下一篇: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98年会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