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法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土地的利用问题,而对土地的利用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为保证土地的永续利用,首先应该将土地看作自然资源的载体,进一步强化对“权利滥用”的禁止,因为对土地的利用直接影响到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利用。其次是明确不动产物权制度作为强行法的功能,除确立物权法定原则和登记要件主义外,还要突出对耕地的特殊保护。第三是把人役权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我国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公有房屋居住权都具有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和权利转让的限制性,因而具有传统民法中人役权的性质。第四是发挥地役权在土地资源利用中的特殊作用。地役权的私法色彩较为浓厚,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注意到地役权在保护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
关键词(KeyWords): 生存,不动产物权,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关涛
Email:
下一篇: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