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一种公共权力因非公共性运用而丧失公共性质的社会政治现象,在历史上普遍存在,也普遍因具有不法性质而受到遏制和惩处。从历史上看,若依靠人治,虽可一时处理腐败的后果,却难以消除腐败的原因。因为人治方略所依附的专制政体本身不能克服权力人格化所决定的权力的人性弱点。若依靠法治,即使不能根绝腐败,却有望把腐败控制在最低限度使其不至于危害社会,或者一有危害,使能够及时制止。因为法是一种对象化的非人格力量,它一经与民主相契合,便可运用权力本身的力量来约束权力,以保证权力的廉正
关键词(KeyWords): 法治,遏制腐败,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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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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