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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救济是现代政府基本的法定义务
日期:19-05-30 来源: 作者:admin

    新年钟声刚刚敲过,人们还没有从贵州毕节五名男童闷死垃圾箱的沉痛中缓过来,河南兰考又传来了孤、弃儿被烧死的不幸消息,令人心痛。一个普通妇女,由于爱心驱动热心收养弃儿,十余年共收养百余人,而这位爱心妈妈只是一个在医院门口卖大碗茶并在医院兼职勤杂工的善良女性。当我们被这位爱心妈妈感动的同时,不能不问:我们的孤儿救助制度究竟怎么了?

  兰考火灾事件暴露了民政部门的不作为

    我国收养法1992年4月就公布生效。但作为最重要的保护孤儿的法律,政府的责任却只有一条登记条款,这显然大大淡化了政府的法律责任。就兰考大火事件看,像爱心妈妈袁厉害如此收养孤儿,并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起码她没有履行到民政部门登记的义务。经济并不富裕的爱心妈妈袁厉害十余年收养百余人,也不符合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要求”。另一方面,这种并不合法的收养形式却长期受到民政部门的默许,每年民政部门还会给些补助,甚至连公安干警捡到婴儿都会送到袁厉害家里。这些事实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民政部门的不作为。

    在收养制度上,我们采取了国家福利院和民间收养并举的模式。但兰考大火事件暴露出我国福利院制度的严重缺位。兰考县没有福利院,邻近的开封福利院又不接收开封以外的弃婴,导致袁厉害的家庭收养人口大幅增加。但是,作为政府救济机构的福利院如此对待孤儿和弃婴人道吗?对孤儿和弃婴还要户口和产地证明岂不荒诞?同时,兰考确实是贫困县,但贫困县的政府就能够不承担现代政府最基本的救济义务?从法理上说,贫困县更应当建设较好的福利院,因为贫困县的孤儿和弃儿可能会比富裕县更多,也有更多的孤儿需要救济。关键的问题,在于我们的政府没有处理好儿童权利保障和GDP的关系,没有确立现代政府把公民权利特别是儿童权利保障放到第一位的理念。

孤儿救济是现代政府基本的法定义务

    一个民主和法治的政府应当有哪些应有的职能?从近年我国社会管理的讨论看,这个问题仍然没有形成共识。但从大社会小政府的现代法治理念看,有三项职能是公认的,即慈善家、经济警察、守夜人。所谓慈善家,就是保障和救济社会。孤儿属于无助的群体,也是政府基本的法定义务和道义责任。所谓基本有两个含义,一是强调其本位性或本职性,是政府应当和必须做的,如果做不到,就是不尽职。二是基础性,强调政府职能中它与其他职能的区别,它是最基础的职能,政府只有做好了基础的职能,才有可能去履行其他的职能。所谓法定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推卸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下,大多数文明国家都建立了规范化的孤儿救济制度,当然也有区别。比如英国以政府办的孤儿院为代表,而美国则是家庭领养制度。但无论是孤儿院还是家庭领养,政府都承担着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的责任。在美国人的社会福利观念里,儿童不仅是值得同情的无辜弱势群体,更重要的是,美国人把儿童看做是未来的希望,管好他们是管好社会的关键,故美国的家庭收养制度非常规范,其目的就是保证孤儿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英国政府在2000年2月曾公开了骇人听闻的孤儿院儿童被保护者虐待的丑闻,而为了揭露这个丑闻,英国政府委派的独立委员会花了3年时间进行调查,通过这一事件,加大了对孤儿院的监管和相关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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