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今天是:2024-11-21
当前位置: 首页 》中国法学纪事 》法学院动态
熊丙奇:该反省的不只是李双江夫妇
日期:19-05-30 来源: 作者:admin

       每一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都有责任的漏洞。堵住这些漏洞,家庭、社会、学校、司法机关责无旁贷,任重道远

  北京海淀警方22日通报称,李双江之子因涉嫌强奸罪于2月20日被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被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舆论自然把目光聚集在“星爸爸”身上。而从本质上说,这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来自人民法院的信息显示,我国每年判处未成年犯罪人数平均在7万人左右。从李天一这一案件,我们可以看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司法机关各司其职,遗憾的是,这些方面现在都存在缺失。

  首先,家庭教育责任缺失。有关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超过90%与良好的家庭教育缺失有关,不幸的是,这也发生在李天一身上。记得上一次李天一事发,李双江曾看望伤者替儿子道歉,表示“宁愿你们把我打一顿”,其护犊情深,可见一斑。但不清楚李双江是否明白,他要承担自己监护不力的责任,同时更要帮助孩子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作为监护人,李双江应该针对儿子肇事,反思在家教方面的疏漏,调整教育方式,包括在生活方面从严管教,不再纵容,帮助儿子脱离原来的交友圈,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气。

  其次,社会教育责任缺失。根据警方公布的细节,2月17日晚受害女性在海淀某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遭轮奸。而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家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同时向未成年出售酒,已经违法,应该追究其责任。

  这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关系到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环境的大问题。有关统计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而其中多数与他们长期混迹经营性网吧、酒吧、娱乐场所有关。对于这些机构的非法行为,有关部门曾经在网吧发生火灾等事故后进行过整顿,可事过之后,又死灰复燃。这与有关部门的执法不严有密切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附近不得开设经营性娱乐场所,早有明文规定,可有的地方并没有执行,这些场所就开在校门附近,可见法律意识的淡薄。

  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应该形成合力。其中,最为根本的是,要让已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发挥作用,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的家庭责任、学校责任、社会责任和司法责任,可落到现实,每一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都有责任的漏洞。堵住这些漏洞,家庭、社会、学校、司法机关责无旁贷,任重道远。

关注我们
中国法学杂志社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