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外国知识产权法,对于侵害知识产权,均采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却未在知识产权领域并用这两种原则。所以,司法实践中我们目前还只能依民法通则第106条(即“过错责任”)。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此作更广泛的研究,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KeyWords):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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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郑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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