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观念的现代化是诉讼法制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应尽可能与诉讼制度的现代化相互契合、协调。否则,现代化了的诉讼制度便无法发挥其应有功能,且有可能造成“纸面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相背的二元格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厌讼”观念固不足取,西方的“好讼”观念亦属偏激。现时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应当表现为三个层面的有机整合:既应积极利用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应讲求诉讼效益,富于理性地寻求诉讼救济,更要关注社会祥和,摒弃动辄诉诸法院的过激观念
关键词(KeyWords):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民,诉讼观念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赵钢,占善刚
Email:
上一篇: 污染权交易立法构想
下一篇: 论立法解释制度的是与非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