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平衡论”是80年代初中期我国行政法学界发生关于行政法的“控、保权”之争后形成的主流观点的延续和发展,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提出“平衡论”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平衡论”自身存在的疏漏在很大程度上又妨碍了其积极作用和理论潜力的发挥,应将其改造和完善成为主张西方行政法先进经验与我国行政法传统相结合、西方控权模式与我国国情相“平衡”的理论,并将其正确定位为我国体制转型阶段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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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皮纯协,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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