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当事人一方想利用他方提供的不动产、他方想取得金钱供融资之用且金钱债权又能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受偿的情况下,兼有担保和用益功能的不动产转移占有担保债权制度仍有存在价值。在对几个国家和地区的让与质、卖渡质、典、不动产质进行利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零星规范性规定,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张学军,王继军
Email:
上一篇: 行政行为确定力研究
下一篇: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