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体制,探讨了中央的专有立法权,列举了政治、经济、重要行业管理、民事、商事、刑事、司法、国防、外交等方面应由中央立法的事项;探讨了地方立法的特定领域,认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市政、环保、旅游等事项主要应由地方立法,中央应向地方多开放一些立法领域;提出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提出应坚持“根据”原则,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颁布引导、倡导和指引性规定来解决。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许安标
Email:
上一篇: 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
下一篇: “模糊区”与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