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国外惩治环境犯罪立法的经验,论述了危害环境罪在法律中如何界定,分析了危害环境与其它相近罪名的联系与区别,探讨了危害后果应否作为环境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等一系列在惩治环境犯罪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又根据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提出了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立法形式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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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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