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行为、权利、责任,提出了四条立法原则,认为应当抛弃一般平等主体的概念,采用为不同主体定性的方式立法,提出法人不是民法专有的法律概念,笼统地说法人是民法制度,将与民法的私法性质相悖;认为初始的市场交易呼唤契约自由,现代市场经济则要求减少交易成本,确保交易安全,从契约自由到市场行为规范化则是立法史上更大的一个进步;指出《商法典》是充分保护权利流通的基本法津,责任严格化是市场经济立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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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徐学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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